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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柏森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小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5272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润商初字第00174号
    案号 (2016)苏1111执2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0
    发布日期 2016-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转让款1000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按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67800元。 二、被告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违约金(按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上浮15%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盛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陆廷柏、郭小萍对被告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均在1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苏柏森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9006元,由被告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陆廷柏、郭小萍、江苏柏森电气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须知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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