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柏森电气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陆浩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652722-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开商初字第00168号 |
| 案号 | (2015)扬执字第0151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11-11 |
| 发布日期 | 2016-06-2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柏森电气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扬中市金中达纸塑制品厂货款461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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