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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22MA****XD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3民终7999号
    案号 (2022)粤1322执6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日期 2022-0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70228600102】。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被告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惠州市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15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其中以12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1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惠州市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796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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