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322MA****XD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322民初5897号 |
案号 | (2021)粤1322执38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70216604758】。判决如下∶一、被告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罗县园洲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0934408.8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1、以10711158.8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223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罗县园洲建筑工程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70613.06元。三、原告博罗县园洲建筑工程公司对其施工建设的卤水提锂专用锂离子富集材料项目一期办公楼、宿舍A、B、厂房A、E、F、G工程的处置价款在10711158.8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博罗县园洲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240元,由原告博罗县园洲建筑工程公司负担23240元,被告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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