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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22MA****XD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322民特137号
    案号 (2021)粤1322执32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216604025】。双方申请人共同确认申请人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欠申请人蒋友良工程款61913元。该款项由申请人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31913元,12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上述款项转账至蒋友良的账户(账号:622848113517038251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园洲镇支行)。上述款项如有一期未能支付或完全支付,申请人蒋友良可就剩下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按拖欠的实际本金,从2020年10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为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协议的法定条件。遗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蒋友良与申请人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申请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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