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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22MA****XD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322民初2339号
    案号 (2021)粤1322执30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日期 2021-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216603808】。一、被告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国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咨询服务费24370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4370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4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816元,共计4410元,由被告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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