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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22MA****XD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322民初2175号
    案号 (2021)粤1322执30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3
    发布日期 2021-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70215603554】。被告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坑鑫鑫五金劳保批发部一次性支付货款1829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8299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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