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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22MA****XD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322民初1273号
    案号 (2021)粤1322执17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5-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218601882】。被告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海韵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服务费6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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