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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昆规罚字〔2019〕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处罚内容 昆山市福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河东民居、河西民居以及仓库的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当事人作出60日内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3
    决定机关 昆山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