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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70****19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91民初3334号
    案号 (2020)辽0191执14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慧生延迟退休工资3247元; 二、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慧生个人垫付社会保险费用80,398元; 三、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慧生生活费26,670元; 四、驳回原告张慧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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