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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白云区宏达三星鞋材厂(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173****402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4民初339号
    案号 (2020)苏0214执21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广州市白云区宏达三星鞋材厂(普通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双象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92261元,并支付利息(以19226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周红喜、禤国建对广州市白云区宏达三星鞋材厂(普通合伙)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驳回无锡双象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6元减半收取207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593元(此款已由无锡双象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广州市白云区宏达三星鞋材厂(普通合伙)、周红喜、禤国建负担(无锡双象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应由广州市白云区宏达三星鞋材厂(普通合伙)、周红喜、禤国建负担的诉讼费3593元由广州市白云区宏达三星鞋材厂(普通合伙)、周红喜、禤国建向其直接支付,无需本院退还,故广州市白云区宏达三星鞋材厂(普通合伙)、周红喜、禤国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支付至无锡双象新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5(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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