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白云区宏达三星鞋材厂(普通合伙)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1173****402G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1民初27244号 |
| 案号 | (2020)粤0111执621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宏达三星鞋材厂(普通合伙)向原告肇庆市华莱特复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80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4802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周红喜、禤国建对以上第一项判项中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宏达三星鞋材厂(普通合伙)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肇庆市华莱特复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0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宏达三星鞋材厂(普通合伙)负担(原告肇庆市华莱特复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付420元,可申请退回;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宏达三星鞋材厂应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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