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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同立盛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7****298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7266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恢21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日期 2021-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同立盛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石岩支付贷款本金2,420,045.56元,利息、罚息209,569.88元,本息合计2,629,615.4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7月24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深圳市同立盛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石岩支行有权就被告吴盛龙、孔凤鸣持有的深圳市同立盛光电设备有限公司80%、20%的股权依法处置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吴盛龙、毛文峰应对被告深圳市同立盛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盛龙、毛文峰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同立盛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6,90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32,806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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