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特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322MA****UC5N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322民初2530号 |
| 案号 | (2021)豫0322执恢4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霍明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贠龙龙购车款17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年6%从2018年9月30日至判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特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霍明军、洛阳特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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