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特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322MA****UC5N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322民初192号 |
| 案号 | (2021)豫0322执1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杨良静与被告侯乐乐、洛阳特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侯乐乐、洛阳特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剩余租金11040元。 三、被告侯乐乐、洛阳特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13.16元。 四、被告侯乐乐、洛阳特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的租赁房屋的水、电及物业管理费用3006.90元。 五、驳回原告杨良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元,由原告负担320元,被告侯乐乐及洛阳特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60元。被告承担的部分,限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交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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