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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鑫益能陶粒支撑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2366****89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03民初753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黔0103执10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5
    发布日期 2019-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鑫益能陶粒支撑剂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代偿款1000万元、支付违约金242181.75元,并从实际代偿次日起按0.6‰/日支付违约金至代偿款清偿时止(其中5298713.24元从2016年9月30日起算。4701286.76元从2016年11月4日起算); 二、被告贵州鑫益能陶粒支撑剂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经纪损失3万元; 三、被告贵州鑫益能陶粒支撑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担保费181875元; 四、被告刘翠红、刘斌、黄勇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对被告贵州鑫益能陶力支撑剂有限公司抵押财产(修工商(2015)抵字第17号;数额为1000万元;抵押物为鑫益能公司的陶粒支撑剂,合计2608.397吨,1821件,存放在贵阳扎佐台1号仓库)进出拍卖、变卖等享有有限受偿权; 六、原告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对被告刘翠红在被告贵州鑫益能陶粒支撑剂有限公司1122万元的股权((修工商)股质登记[2016}第30号)进行拍卖、变卖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贵州省进出口信用担保中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132元,减半收取545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鑫益能陶粒支撑剂有限公司、刘翠红、刘斌、黄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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