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记联合(苏州)餐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韩红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6804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民初字第04547号 |
案号 | (2018)苏0591执20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22 |
发布日期 | 2018-06-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福记联合(苏州)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金1118666.67元。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开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55070104000528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68元,公告费690元,两项费用合计15558元,由被告福记联合(苏州)餐饮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福记联合(苏州)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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