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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75****488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3民初8259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34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福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金640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截止至2015年12月20日为442346.69元;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以64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48.5个基点计算)、逾期罚息(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4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48.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48.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9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63600元。二、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上海嘉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国锋、张霞对江阴福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对江阴福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江阴福斯特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澄土他项(2014)第111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2065.21万元范围内与江阴福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对江阴福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杨国锋提供抵押的黄201301005431号房地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2290万元范围内与杨国锋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8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1830元(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预交),由江阴福斯特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上海嘉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国锋、张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10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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