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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芮文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75****488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1民初10226号
    案号 (2019)苏0281执60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19-1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福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金429596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以本金42959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48.5个基点计算的期内利息及自2016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2959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48.5个基点再加付50%计算逾期利息。二、江阴福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416317元。三、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杨国锋、张霞、上海嘉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江阴福斯特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709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福斯特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杨国锋、张霞、上海嘉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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