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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长生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00076****43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9011号
    案号 (2019)宁0104执77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19-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宁夏长生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思奇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69220元、逾期利息6876.1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含)期贷款利率支付59220元自2019年5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2元,减半收取计916元,由被告宁夏长生医院有限公司负担858元,原告宁夏思奇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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