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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浮西雅图石英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530259****96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3556号、(2020)粤03民终23466-2346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0306执60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1606677】。1、被告云浮西雅图石英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志宇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分为两部分,2019年1月21日(不含当日)前利息60万元;此后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从2019年1月2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被告云浮西雅图石英石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潘志宇支付律师费3.4万元。 3、被告梁业、梁轩雨、梁海泉、梁玲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申请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连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案件受理费28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承担33000元,原告潘志宇承担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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