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云浮西雅图石英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89439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381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5381执20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云浮西雅图石英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以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包括如下:计算至2019年4月29日的利息为991406.39元;自2019年4月30日起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8.5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自2019年4月30日起的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础按年利率5.7%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东罗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于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广东罗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梁玲玲提供抵押的座落于云浮市安塘街道办桐围村委桐围村大坑口[土地使用权证号:粤(2016)云浮市不动产权第国用000599号]的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梁轩雨、梁玲玲、梁海泉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轩雨、梁玲玲、梁海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浮西雅图石英石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7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浮西雅图石英石有限公司、梁轩雨、梁玲玲、梁海泉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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