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上一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2744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8649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恢5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上一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珥陵支行垫付承兑汇票本金1000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标准计算的利息;7二、被告丹阳市恒新面粉有限公司、陈网俊、袁新芳对被告江苏上一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珥陵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珥陵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3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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