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上一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2744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8665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恢5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上一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6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珥陵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998000元、截止2016年9月21日的利息1696190.62元及其余利息(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7.28%计算);二、被告江苏上一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珥陵支行归还承兑汇票敞口垫款9999999.99元、截止2016年9月21日的罚息3249999.99元及其余利息(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8%计算);三、被告丹阳市苏中实业有限公司、陈网俊、潘山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5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67120元,由被告江苏上一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苏中实业有限公司、陈网俊、潘山大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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