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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上一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网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7443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执13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1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7
    发布日期 2018-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国平、赵喜梅、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绿萍返还2000万元。 二、被告丹阳市天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00万元范围内,在扣除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的数额后对被告陈国平、赵喜梅、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不能返还的部分向原告沈绿萍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江苏天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对在2000万元范围内,在扣除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的数额后对被告陈国平、赵喜梅、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不能返还的部分向原告沈绿萍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被告江苏上一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1000万元范围内,在扣除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的数额后对被告陈国平、赵喜梅、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不能返还的部分向原告沈绿萍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五、被告陈网俊在2000万元范围内,在扣除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的数额后对被告陈国平、赵喜梅、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不能返还的部分向原告沈绿萍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六、被告黄小燕在2000万元范围内,在扣除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的数额后对被告陈国平、赵喜梅、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不能返还的部分向原告沈绿萍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上述债务人陈国平、赵喜梅、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的数额,加上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的数额和担保人赔偿的数额总和以2000万元为限。 七、驳回原告沈绿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6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653元。其中,由原告沈绿萍负担38322元,由被告陈国平、赵喜梅、陈网俊、黄小燕、丹阳市江南面粉有限公司、丹阳市天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上一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0331元(江苏上一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中的75165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九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详见上诉须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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