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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富地税稽罚[2016]6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高斯博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2016年10月6日至2016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查实:1.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查实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存在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2014年公司销售收入未开具发票金额500003.00元,未纳入财务核算,该款项用于发放职工年终奖金480400.00元,未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6403.30元;用于股东分红19603.00元,未扣缴股息利息红利所得3920.60元;(2)2015年公司销售收入未开具发票金额534934.27元,未纳入财务核算,该款项用于发放职工年终奖金516000.00元,未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41441.17元;用于股东分红18934.27元,未扣缴股息利息红利所得3786.85元;(3)2015年公司在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10月79号凭证列支公司股东出国旅游消费支出98500.00元,属于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未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19700.00元。2.财产保险合同未贴印花税查实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存在财产保险合同未贴印花税,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2014年1月21日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1份,合同金额12012.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12.00元;(2)2015年4月9日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1份,合同金额1428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合同印花税14.30元存在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税款,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公司以账外收入发放职工年终奖和股东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37775.96元;对公司列支股东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未扣缴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9850.00元;对印花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13.1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07
    决定机关 杭州市富阳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杨震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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