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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沈沈市监皇城处字〔 2018 〕3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识标志等质量标志
    行政处罚内容 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食品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行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15号;法定代表人:肖红涛;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成立日期:2003年07月15日;营业期限:2003年07月15日至2063年07月14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含冷藏、冷冻食品)零售;音像制品零售;图书、报刊零售;电子出版物零售;卷烟零售;保健食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百货、床品、日用杂品、钟表眼镜、照相器材、化妆品、工艺品、文体用品、玩具、五金、家用电器、通讯器材、家用电器、通讯器材、家具、洁具、机电产品、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耗材、装饰材料、花卉、观赏鱼、金银饰品、珠宝玉器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销售;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柜台租赁;黄金收购;商务代理服务;展览展示承办服务;儿童室内小型游乐服务;家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号:210100000029539;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2101030017398.经查,2017年9月4日,皇城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举报,称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超市销售的“溢香坊”散白酒不是原生产厂家沈阳市溢香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销售经营沈阳康平老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鑫阆古香坊散白酒散装白酒,桶有200升大桶5桶,20升小桶11桶,酒桶是原代理品牌沈阳市溢香坊酒业有限公司提供,酒桶正面标有鑫阆古香坊字样,在酒桶下面原代理品牌生产商沈阳市溢香坊酒业有限公司相关信息仍在。2017年9月15日我局下达梁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2017年9月1日起,开始经营鑫阆古香坊散白酒,桶底标签未做更改,至2017年9月15日止,货值金额1790.7元,违法所得1790.7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们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2、联营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溢香坊”散白酒、“鑫阆”古香坊的经营资;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20
    决定机关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吉玲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