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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沈沈市监皇城处字〔 2017 〕2- 1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沈市监皇城处字〔2017〕2-16号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食品未按规定标注成分含量行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15号;法定代表人:肖红涛;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成立日期:2003年07月15日;营业期限:2003年07月15日至2063年07月14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含冷藏、冷冻食品)零售;音像制品零售;图书、报刊零售;电子出版物零售;卷烟零售;保健食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百货、床品、日用杂品、钟表眼镜、照相器材、化妆品、工艺品、文体用品、玩具、五金、家用电器、通讯器材、家用电器、通讯器材、家具、洁具、机电产品、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耗材、装饰材料、花卉、观赏鱼、金银饰品、珠宝玉器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销售;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柜台租赁;黄金收购;商务代理服务;展览展示承办服务;儿童室内小型游乐服务;家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号:210100000029539;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2101030017398。经查,2016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沈阳兴隆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超市购买的“多力”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强调了橄榄油,并有橄榄果图形,其标签侧面配料表标示内容为:“葵花籽油、特级初搾橄榄油”,该产品未标注所强调特级初搾橄榄油含量。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多力”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5升装2桶,每桶赠送400ml/瓶(包装相连),5升装生产日期2016年3月12日,400ml装生产日期2016年1月31日,“多力”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2.5升装4桶,生产日期2016年1月16日,保质期均为18个月。产品包装正面位置用较大字号标示为: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并配有橄榄果图形,在侧面配料表标示内容为:“葵花籽油、特级初搾橄榄油”,未标注特级初搾橄榄油含量。当事人从沈阳怡亚通泽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每桶79元购进5升装“多力”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60桶,以每桶109.9元对外销售,销售52桶,以每桶48元购进2.5升装“多力”橄榄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8
    决定机关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于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