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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沈沈市监皇城处字(2016)第2—36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一、罚款:50000万元。二、没收违法所得:0.0095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10
    决定机关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于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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