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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久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59****926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9民初3202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83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2-0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庄文龙、江苏久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25820620元(截止2021年5月25日),以上合计48820620元,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每期归还1356129元,2024年5月30日前归还1356105元,共计36个月,支付至原告账户(户名:钮卫东,开户行:吴江农行八都分理处,账号:6228490408000395577)。二、被告庄文龙、江苏久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利息为确认截止2021年5月25日已产生的利息25820620.55元;第二部分利息以本金22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第三部分利息为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若被告庄文龙、江苏久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江苏久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其就浙江长兴仙山湖开发项目对农丰源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在登记的3530万元范围内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万元,由被告庄文龙、江苏久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8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877元,由被告庄文龙、江苏久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6月30日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予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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