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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久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59****926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9民初4600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74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2-0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童向阳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1日起算,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9日起算,按年利率12%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且上述金额应扣除已付的256万元);二、被告江苏久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被告吴江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1625163)三、驳回原告童向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6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616元,由被告吴江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12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被告江苏久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其中一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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