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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佳达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小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7433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商初字第01591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53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5
    发布日期 2017-0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顾小英、沈玉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截至2015年8月12日尚欠罚息133488.74元;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即年利率12.15%计息)。 二、被告顾小英、沈玉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43270元。(以上两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吴江市鑫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佳达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顾小英、沈玉平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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