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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276****1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民初字第1750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编号为17612015280671、1761201528067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合计4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5年12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1182361.91元,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17612015280671、1761201528067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鹏鑫铜业有限公司、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庄诸葛、黄秀丽、庄达琦、庄达立、庄达思对被告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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