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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嘉恒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培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2538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牟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0612执7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9
    发布日期 2016-05-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烟台佳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向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59616.32元,并且自2015年7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仍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给原告。二、被告烟台佳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向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73784.65元。三、被告烟台鲁东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殷华杰、王琰平、烟台嘉恒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佳昌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烟台鲁东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殷华杰、王琰平、烟台嘉恒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烟台佳昌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06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五被告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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