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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嘉恒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华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2538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商初字第262号
    案号 (2016)鲁0691执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3
    发布日期 2016-05-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殷华杰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借款本金1617190.5元,被告殷华杰继续借款一年,借款利率为12.6%,按月结息,被告殷华杰自2015年9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利息17547元,于2016年8月7日还清全部本息。 二、被告殷华杰另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已发生的利息和费用共计169688.61元,于2015年8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元、9月8日前支付20000元;自2015年10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12699元,于2016年8月7日前还清全部款项。 三、如果被告殷华杰未按本协议前述条款确定的时间支付任一笔款项,逾期超过十天以上,被告殷华杰应立即支付全部欠款及已发生的利息,并立即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四、被告王琰平、被告烟台嘉恒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佳昌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殷华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02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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