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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嘉恒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华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253839
    执行依据文号 (2008)烟民一初字第26号
    案号 (2014)莱山执字第007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25
    发布日期 2014-1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烟台嘉恒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欠款3660969.9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08年2月2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支本判决生效之日。 二、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烟台嘉恒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修复费用979168.48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烟台嘉恒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提交施工资料,并于工程维修完毕后,协助被告(反诉原告)烟台嘉恒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办理工程的竣工验收。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烟台嘉恒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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