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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裕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8455****0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6民终5614号
    案号 (2020)粤0604执179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1-0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终5614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主文: (一)、上诉人肇庆裕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东江经贸有限公司均同意上诉人肇庆裕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被上诉人佛山市东江经贸有限公司合共支付款项980000元。具体分期付款时间和金额为:1.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上诉人肇庆裕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每月15日前向被上诉人佛山市东江经贸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2.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上诉人肇庆裕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每月15日前向被上诉人佛山市东江经贸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3.2021年6月15日前,上诉人肇庆裕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佛山市东江经贸有限公司支付80000元;上述款项上诉人肇庆裕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转账方式付至被上诉人佛山市东江经贸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账号:800200000306314,户名:佛山市东江经贸有限公司,开户行:佛山农商银行环市支行); (二)、上诉人肇庆裕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履行完毕后,上诉人肇庆裕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佛山市东江经贸有限公司不得就本案诉争纠纷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被上诉人佛山市东江经贸有限公司应于上诉人肇庆裕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履行完毕后三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2019)粤0604执保2225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诉人肇庆裕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及机械设备的查封; (三)、若上诉人肇庆裕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向被上诉人佛山市东江经贸有限公司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义务,则被上诉人佛山市东江经贸有限公司有权按照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1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36元,由上诉人肇庆裕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于上诉人肇庆裕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本协议第一条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给被上诉人佛山市东江经贸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9.7元,因在诉前和解阶段达成调解协议按20%收取为2301.9元,由上诉人肇庆裕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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