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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经稽行处字〔2020〕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9
    决定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显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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