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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宇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55****480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12801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50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宇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514920.75元并承担代偿期间利息损失(1、以1514920.75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以1514920.7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吴江市宇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吴江市宇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20元,均由被告吴江市宇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吴江市10鑫源担保有限公司。原告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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