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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椒卫公罚【2019】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行政处罚内容 1、2019年7月24日,台州市椒江奥搏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安排4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为顾客提供游泳服务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及时改正的,罚款500—1900元”的裁量标准,鉴于被处罚人安排4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2、2019年7月24日,台州市椒江奥搏体育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游泳池水大肠菌群、细菌总数、女浸脚池余氯的检测结果均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以上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二)水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已构成“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此种违法,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08
    决定机关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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