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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朋洲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3****400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6民初915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恢37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1-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天津天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朋洲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的《厂房租赁合同》(编号为TBKJ-KJ17A-011); 二、被告天津朋洲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坐落于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内的2号标准厂房二层2-A201、2-A202区房屋并交付原告; 三、被告天津朋洲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天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租金252985元,并按每月51615.26元的标准计算,给付原告自2018年4月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的租金; 四、被告天津朋洲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天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3月14日的逾期交付租金违约金13999元,并以腾房前到期未支付的租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分段计算,支付原告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五、被告天津朋洲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天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2月15日的电费12470.9元和水费1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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