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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朋洲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3****400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6民初104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恢5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天津天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朋洲电子有限公司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5年3月30日就位于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内的2号标准厂房三层2-A301区签订的《租房租赁合同》; 二、原告天津天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朋洲电子有限公司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就双方于2015年3月30日签订的《租房租赁合同》(就位于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内的2号标准厂房三层2-A301区)项下共欠付原告款项120160.03元;被告同意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欠付款项10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欠付款项1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欠付款项1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欠付款项1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欠付款项10000元,2017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欠付款项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欠付款项10000元,于2018年1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欠付款项10000元,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给付原告欠付款项10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欠付款项10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欠付款项10000元,于2018年5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欠付款项10160.03元; 三、如被告天津朋洲电子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项约定如期给付任意一期欠付款项,原告天津天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将被告缴纳的保证金50000元直接冲抵被告欠付的款项,并有权就剩余欠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天津天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1352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负担并于2018年5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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