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信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闵云球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440740-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7民初975号 |
| 案号 | (2017)苏0507执231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8-09 |
| 发布日期 | 2018-06-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秀姿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贷款本金810万元、利息229454.96元、罚息442368.03元、复利14225.35元(截止至2017年2月21日),合计款项人民币8786048.34元。同时,被告苏州市秀姿实业有限公司还应承担以本息之和8329454.96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3663%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二、被告苏州市秀姿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31805元。 三、被告苏州市秀姿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对上述债权有以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东吴工贸有限公司所设定的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枫津路36号房产及土地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号码分别为:苏房他证吴中字第00214823号、吴他项2015第0600599号)分别在最高额8095000元和5000元范围内,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东吴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市信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秀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东昌酒店有限公司、江苏新宝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沈卫国、吴业新、刘远会对被告苏州市秀姿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东吴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市信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秀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东昌酒店有限公司、江苏新宝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沈卫国、吴业新、刘远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市秀姿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2116元,由被告苏州市秀姿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东吴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市信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秀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东昌酒店有限公司、江苏新宝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沈卫国、吴业新、刘远会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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