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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信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闵云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4074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1940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15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0
    发布日期 2016-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金盛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截至2015年3月21日的利息192168.21元,并支付上述借款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年利率14%计算,罚息、复利按年利率21%计算); 二、被告苏州市信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利红、闵云球对被告苏州市金盛典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市金盛典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3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6133元,由原告国发担保行负担33元,被告金盛典当、信成达担保、常利红、闵云球负担76100元。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76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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