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信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闵云球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440740-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商初字第00838号 |
| 案号 | (2016)苏0506执136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4-22 |
| 发布日期 | 2017-04-1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永鑫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857264.48元、利息(含复利、罚息)人民币310470.89元(暂算至2015年12月18日,此后按年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永鑫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律师费人民币93803元。 三、被告苏州市信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平、刘虹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永鑫塑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806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永鑫塑料有限公司、苏州市信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平、刘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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