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丰市监处字〔2020〕第5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6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3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熊力强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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