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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丰市监处字〔2020〕第5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6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3
    决定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熊力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