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矽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兰霞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024828-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商初字第00556号 |
| 案号 | (2017)苏0214执216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0-11 |
| 发布日期 | 2018-03-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矽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率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创达公司货款1061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创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6元、财产保全费1061元、公告费565.6元,合计4092.6元(此款已由创达公司预交),由创达公司负担50元,由矽芯公司负担4042.6元(创达公司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用中的4042.6元由矽芯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矽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创达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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