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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矽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兰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02482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广商初字第00509号
    案号 (2016)苏1002执22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5
    发布日期 2017-07-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矽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金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罚息51250元(截至2015年7月28日,之后的利罚息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承担律师费2万元。 二、被告扬州矽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李济荣、张兰霞对被告扬州矽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810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扬州市汶河支行。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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