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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馨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宏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21146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民初字第12713号
    案号 (2016)京0101执40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5
    发布日期 2016-10-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馨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野百合大酒楼餐费一万九千五百四十三元五角;二、驳回原告北京野百合大酒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元,由原告北京野百合大酒楼负担22元(已交纳),被告北京馨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2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馨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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