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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俊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00094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3637号
    案号 (2014)浦执字第054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08
    发布日期 2014-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汽车贸易华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000,000元的范围内对原告上海宝联鑫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5150号民事判决书、(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5151号民事判决书、(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5152号民事判决书、(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5153号民事判决书、(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5154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执行到位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中国地质物资供销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上海一方物产有限公司、上海一方庆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国地质物资供销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上海一方物产有限公司、上海一方庆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中国贸易华东公司追偿;   三、被告中国地质物资供销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1,000,000元的范围内对原告上海宝联鑫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5150号民事判决书、(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5151号民事判决书、(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5152号民事判决书、(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5153号民事判决书、(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5154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执行到位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500,000元的范围内对原告上海宝联鑫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5150号民事判决书、(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5151号民事判决书、(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5152号民事判决书、(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5153号民事判决书、(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5154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执行到位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被告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00,000元的范围内对原告上海宝联鑫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5150号民事判决书、(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5151号民事判决书、(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5152号民事判决书、(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5153号民事判决书、(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5154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执行到位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被告上海一方物产有限公司、上海一方庆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三、四、五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一方物产有限公司、上海一方庆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中国地质物资供销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上海宝联鑫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249元,由被告中国汽车贸易华东公司、中国地质物资供销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上海一方物产有限公司、上海一方庆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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